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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挂号后到“慢性病、重症”诊室取病历,然后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专用病历本和专用处方到相应诊室就医。只开药者可免挂号费到“慢性病、重症”诊室直接开处方购药。所有“慢性病、重症”患者的处方必须经慢性病、重症”诊室人员审核盖章后方可到医保窗口缴费。诊疗结束后,将专用病历本、检查、化验报告单和专用处方第二联送“慢性病、重症”诊室存档。
㈣、“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事前必须办理外检、外治审批手续,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㈤、参保人员勿向医生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超量开药、不合理检查、治疗等。
㈥、参保人员的IC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注意事项
㈠、非参保人员不得使用参保人员的IC卡冒名住院。
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必须24小时在院,不准回家或外出,如违犯此规定按挂床处理,一切费用自理。
㈢、参保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凭入院通知单、医疗保险证、IC卡到住院处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住院期间IC卡由住院处保存,医疗保险证、身份证病人随身携带,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㈣、参保人员住院后,医患双方必须签定《河北省沧州市定点医院医保协议书》。
㈤、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要使用蛋白、血液及其制品的,在使用前须办理《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应用审批表》审批手续,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㈥、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时,事前应办理《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检、外治审批表》审批手续,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㈦、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在本院门诊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㈧、参保人员只为检查而住院或不够住院条件而住院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㈨、参保病人出院时带药量不得超过七天,不得带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得带输液用液体和注射用药品;参保病人病愈(符合出院条件)后,要及时到住院处办理结帐出院,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㈩、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要严格遵守我市及我院有关参保人员的住院规定,否则因没有遵守有关规定而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病人转诊、转院的条件: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并且在转诊、转院前办理《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否则其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㈠、经多方会诊检查而不能确诊治疗的疑难病;
㈡、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㈢、危重、急救病人有必要转院抢救者;
㈣、原在外地手术治疗,须定期检查、放化疗的病人。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㈠、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院规定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院规定为: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逐次递减50元,从第三次起免付起付标准金。
㈡、参保人员患属于《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和经市医保中心批准的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0%;退休职工个人负担7%。
㈢、经市医保中心批准的患糖尿病合并症、冠心病、高血压合并症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内发生的与其疾病相符的“药品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7%。统筹基金最高为职工支付2400元。
㈣、“重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在定点零售药店等)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药)费用,按住院对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全年为200元。
五、参保人员医药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5000元)以上部分如何解决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再负担。可由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我市目前主要通过大额医疗保险来解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个人负担15%,大额保险负担85%,年内最高支付15万元。
六、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㈡、用中药材和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㈢、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
㈣、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
急救、抢救除外);
㈤、生物制品、人参制品。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
㈠、就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取暖费、陪床费、营养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㈣、膳食费;
㈤、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㈠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特需医疗服务费、产科卫生费。
3、医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生活用品费。
㈡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类整容、美容、健美项目、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和器具。如:单眼皮致 双眼皮、多毛症、脱痣、除皱、洁牙、治疗色素斑、兔唇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戒毒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服药、注射、疾病普查、保健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的费用。
6、因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㈢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具。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未经物价、卫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新开展的检查诊疗项目和收费。
6、超过标准规定的住院床位费,自行转诊费,购药费。
㈣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法。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
㈤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的诊疗项目,中风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九、参保人员就医流程
十、选择我院为定点医院的各县(市)、区及单位,具体报销比例按各县(市)、区及本单位的政策执行,在我院就医时需遵守我院的相关规定。
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医指南
一、门诊就医注意事项
㈠、离休干部就诊时必须提供《医疗证》、IC卡、专用病历本和专用处方,免挂号费直接到相关科室就诊。接诊医师需核对《医疗证》、IC卡,做到人、证、卡相符,在为其书写专用病历本及处方时,要详细写明病情及使用药品情况,做到病情、药量与专用处方一致。
㈡、医务人员在为离休干部诊治时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认真执行处方药品限量的规定,即急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30天,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
㈢、离休干部需在门诊检查、治疗和取药时,需持《医疗证》、IC卡到医保专用收费窗口办理交费手续。
㈣、离休干部因病需要办理家庭病床的,可直接与沧州市中心医院大化分院联系(联系人:曹大海 马英奎 联系电话:13333367823 13333367819 3557079)。
二、离休干部住院注意事项
㈠、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凭入院通知单、《医疗证》和IC卡到医保住院窗口办理住院手续。
㈡、离休干部住院治疗,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三目录。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医患双方需在签字表上签名。
㈢、离休干部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的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结算,费用单据及有关资料交所在单位,单位于每季初5日前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㈣、离休干部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结算,应由个人自费部分,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㈤、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必须填写《沧州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转外地诊治审批表》报市医保中心审批。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单位持有效费用收据、病历复印件、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费用明细清单和IC卡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㈥、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外检、外治、外购药品的,必须填写《沧州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外检、外治、外购药品审批表》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此项费用由所在单位持审批表、有效票据、检查治疗报告单、购药处方、相关病历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咨询电话:207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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